“莎士比亚用这把钥匙打开了自己的心扉。”威廉·华兹华斯指的是英国从海外引入的十四行诗体,这种抒情手段自锡德尼发表他的《阿斯托菲与斯黛拉》之后,在十六世纪九十年代初突然变得时兴起来。莎士比亚从不怠于追随时尚,在1593年至1600年之间一共创作了一百五十四首十四行诗。他在自己激情的第一次潮涌中一气写下了许多首,此后便比较随意。这些诗篇在1609年由托马斯·索普拿去出版时可能是未经本人同意的。那个年代没有关于版权的法律,也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阻止一个进取心强的出版商出版他能弄到手的任何东西,他无需向作者致歉,也无需支付稿酬。盗印较之盗窃显得更富于浪漫色彩,更具有伊丽莎白朝的特色。既然德雷克在海上那种更大规模、更有利可图的盗劫使他赢得了爵位,那么人们就难以在道德上找到依据谴责文字上的盗印了。
莎士比亚和他的同事是深受剧院中盗印者之苦的。为一家剧团写的任何剧本,一经写成便自动成为该剧团的财产。当阿莱恩由海军大臣剧团转到斯特兰奇勋爵剧团的时候,他无权带走《帖木儿大帝》,因为马洛是把这部剧本卖给剧团而不是卖给其主要演员的。剧团之间也讲究信义,不然就意味着混乱,意味着贬低一种值得引以为自豪的艺术。不过出版商却没有这种顾忌。他们若是不能偷走防范甚严的稿本,至少可以派人去剧场把演出速记下来。速记不是采用格雷格或皮特曼创造的语音符号,而是采用一套表意文字符号,即按照汉字那种原理表明词义的符号。这种方法称为表意速记法(charactry)。盗录者若是不能记下舞台上的语音而只能记下意思,那么速记的结果往往是令人遗憾的。“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这句台词如果用表意法记录——to be是“存在”或“活着”的意思;or,意思简单明了;not to be是to be的反面,可以速记为“去死”;that is the,可以记为某种连接符或等号;question,写成表意文字不单是“问题”,还包括“要害”、“要考虑的事”、“争论点”等意思。速记者将速记稿带回家时,可能记住他所听到的一部分台词,但不可能记住全部。他会把哈姆莱特的这句独白整理成:“to live or to die-aye, there''s the point.”(活着还是去死——是的,那是个要害。)意思相当准确,然而诗意与魅力却荡然无存了。
1603年出版了一部“坏的”四开本《哈姆莱特》,其中充斥着那漫不经心的速记者在整理表意符号时令人无法容忍地化神奇为平庸的词句。挤走坏版本的唯一办法就是发表好的版本,这就像是一种倒格雷欣定律 。于是,莎士比亚的原本《哈姆莱特》在1604年问世了。在莎士比亚生前发表他的其他四开本剧本,不是出于诗人的自豪感或虚荣心,而是由于他所在的剧团需要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盗印。他们提出的理由是:人们若能买到原本通常就不会去买赝本,这样就可以消灭赝本。这是言之成理的。
1609年,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集出版了,这倒不是为了防止表意速记法或任意歪曲伟大艺术作品而使谬种流传。有一些诗篇一经写成便会被人们私下传抄,越传越广。托马斯·索普手头就掌握着一批这类诗的清稿。有人为他搜集到满满一箱莎士比亚十四行诗,他对此自然十分感激。索普(不是莎士比亚)在题献中写道:“献给下面刊行的十四行诗的唯一的促成者w.h.先生,祝他享有一切幸运,并希望我们永生的诗人所预示的不朽得以实现。对他怀着好意并断然予以出版的托·索普。”人们一向认为那位“促成者”(begetter)“w.h.先生”就是诗人本人的呈献对象;此人使诗人的想象得以萌生,如父生子一般促成了这些十四行诗的诞生。但是,在伊丽莎白时代,英文“促成”(beget)一词除了“成为父亲”,也可以解释为“获得”,因此w.h.先生很可能就是为索普获得十四行诗的人。
但是,倘若我们玩弄学者们的游戏,为考证莎士比亚生活中某个w.h.先生是何许人而绞尽脑汁,或很有把握地断定他就是某某,那么我们就会陷入旷日持久的纷争这一危险境地;到那时,偏执狂将敲响我们的大门,精神错乱将向我们招手。有人说w.h.先生是彭勃洛克伯爵威廉·赫伯特(william herbert),有人则断言他是南安普顿伯爵,姓赖奥思利(wriothesley),名亨利(henry)——人们让他把家族的姓氏放在第一位,结婚传代。这两派各不相让,打得难解难分。在其外围,还有一些小磨擦,其中牵涉霍特森博士那样的当代美国学者,他写过一本书论证那位w.h.先生就是格雷学院的英俊少年威廉·哈特利夫(william hatliffe);还牵涉奥斯卡·王尔德,他说w.h.先生是个叫威尔·休斯(will hughes)的年轻演员,不过这种说法早已为人驳倒。还是让我们暂且撇下所有这些揣测,回过头来看看十四行诗本身吧!
伊丽莎白朝的英国人从意大利人那里继承了优美、高雅的十四行诗传统,它主要是贵族的,多少有点无的放矢,对一个情妇表示爱情而这个情妇是否真有其人也很难说。彼特拉克是这一诗体的伟大典范,意大利十四行诗的格律常常以他的名字命名。 弥尔顿、华兹华斯以及杰拉德·曼利·霍普金斯 运用这种诗体很成功,但是伊丽莎白的臣民觉得它缺乏感情,因为它太讲究格律。它由一个八行诗节和一个六行诗节组成,前八行提出主题,后六行渲染,甚至反驳主题。前八行的韵脚排列为abba abba,只有两个韵——这对意大利文相当容易,因为意大利文结尾相同的词甚多,如amore,cuore,fiore,dolore,但对缺乏同韵词的英文就不那么容易了。记得在奥威尔的小说《一九八四》中,英文缺乏同义词还造成一位诗人进了“101室”,因为他只能找到一个词与rod同韵,而这一度被视为神圣的名字在那个超级国家又是禁止使用的。 十四行诗的后六行比较容易处理,因为可以随意用cde cde,也可以用cdc dcd或(比较难的)ccd ccd等韵脚排列。但是,伊丽莎白时代的人喜欢把十四行分为三个四行诗节,再用一对偶句收尾。这里不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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