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在地位上其实与内阁总理大臣是同等的(实际上差多了),而且总督府本身就是一个小的政府,后来,很多总督府都有着非常完善的机构。简直就不比一个国家的政府差。唯一的差别是,帝国内阁政府管理的是全帝国,而这些总督府管理的仅仅是某一地区的帝国海外领地而已。当然,总督是由皇帝任命的,而且直接向皇帝负责,因此,在帝国的海外领地,可以说,总督的权力已经大到了令人难以想像的地步。比如杨洪当时就有权处理当地事务,甚至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决定是否罢免他所管辖区域内的王国的国王,是否派遣军队出征别的国家等等。另外,海外领地的税收,官员的任免,军队的调动,这些都是由总督直接决定的,因此,总督实际上就是一个小王国,甚至是众多小王国的太上王了!其权力已经凌驾于众多附属国国王之上了!
显然,总督的权力如果太大,而且不受到约束的话,那灾难只是迟早的事情。当时,帝国政府还有议会,以及帝国的司法机构,民间百姓的监督。但是这些总督却几乎不受到任何力量的约束与监督,毕竟,皇帝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地区,而当设置的总督越来越多的时候,皇帝就更不可能保证能够监督每一个总督的行为了。为此,朱祁钰必须要为这些总督上一道枷锁,而他想到的办法很简单,那就是将总督直接设置成为帝国内阁政府下的一些官员,并且在帝国政府中设置新的部门,由帝国政府来管理这些总督。当然,这个部门也是向皇帝负责的,因此,皇帝对总督的管理并没有改变,反而得到了加强。
新成立的帝国海外领地事务部的职权中,并没有任命与罢免总督这两项。当时,这个部门的职能就是监视与督察那些海外领地的总督。按照朱祁钰设置的规定,海外总督每年都要向该部门递交行政报告,包括税收,人事任免,以及军队调动,地区纷争的处理等,总督必须要讲其采取的政策向上级部门汇报,然后由这个部门来负责确定这些政策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该向皇帝提交奏章。当然,总督的行为仍然有很大的灵活性,并且可以在比要的时候,单独向皇帝提交奏章。
显然,这其实也是一个约束性的部门,并无多少的实权。这也是当时的实际情况,毕竟总督是皇帝任命的,而且总督府有这很大的独立性,管理的又是属于皇帝的私人领地,所以朱祁钰并不想让政府过多的介入到海外事务中去,因此,在政府中设置一级监管机构是比较合适的,这也符合朱祁钰本人的利益。
帝国最后一类海外领地就是殖民地。在西方,其实是将海外领地与殖民地等同的,这两个称呼的含义差别并不大。不过,在明帝国,这两个舍义是有区别的。帝国的海外领地实际上就是帝国拥有主权,一直行政管理权的属地,其中的三类在前面已经介绍过了。而这些属地的来历也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原本没有主权的荒地,而是直接从主权国家掠夺而来的地区。相反,在明帝国殖民地所指的,则是通过二次掠夺,从掠夺者手里夺取的土地,以及在一些没有国家,但是却有土著人居住的地区建立起来的,并且与土著人达成了某种合作关系的地区。当然,这种区分在很多时候是不严密的,而在当时,殖民地指的就是帝国在美洲大陆,非洲大陆所建立的据点,种植庄园,矿藏等等地区。当然,殖民地的另外一大特色就是,这里有大量的移民,或者是今后将有大量的帝国百姓移居到此,并且成为了当地的主体居民,而海外领地则不具备这一特点。
管理殖民地相对就要简单许多了。虽然按照帝国的规定,这些殖民地其实也是皇帝的私人领地,但是朱祁钰却将很多殖民地的所有权赏赐给了军队里的将士,因此殖民地既属于军队的资产,同时也属于政府的资产。而负责管理殖民地的是帝国内阁政府。当时,帝国内阁政府有两套机构负责这方面的工作,一是专门成立的帝国殖民部,二是隶属于帝国国防部的军事资产委员会。
因为当时有很多殖民地的土地是归属军队(军人)所有的,所以这两套管理机构虽然复杂,而且有重叠的部分,不过却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至少,朱祁钰本人不希望在这个时候剥夺军人的利益。不过,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了后来政府开始清算军队资产,并且由皇帝亲自下令出台了相关的军队管理办法,严禁军人拥有海外领地,将属于军队与军人的海外殖民地的资产权都收归了国由,或者是变卖给了商人。当然,这些都是今后的事了。
在这五年中,朱祁钰做的这件事情其实就是规范了帝国对海外领地的管理办法。当然,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系统,其根本还是在通信与交通方面,这是因为这两点受到了限制,因此才出现了一些虽然不那么稳妥,却是不得不采用的手段与办法。而提高通信速度,改善交通状况,这成为了朱祁钰要在这五年之内解决的第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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